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一般構成要件
違約行爲《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裏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是違約行爲,所以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是有違約行爲。
(1)違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爲的發生以合同關係存在爲前提。違約行爲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爲即無違約責任。違約行爲的特點在於:其一,違約行爲的行爲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規則決定的。其二,違約行爲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透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爲。但是,對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爲。其三,與合同義務相對應的是合同,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違約行爲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爲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爲所作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爲可以分爲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大類。所謂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包括質的不當(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量的不當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提前履行和遲延履行)等。就違約行爲發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爲可以分爲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實際違約,是指期限屆滿後發生的違約。
2、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指承擔具體的違約責任時,在一般構成要件之外,還需具備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說明:
(1)採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要求違約方具有過錯。
(2)實際履行要求繼續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損害賠償要求另外兩個構成要件:①受有損失;②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一般構成要件即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適應,每種責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並不等同,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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