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者可以不需要理由辭職,但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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