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權證情況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拍賣房產他項權證是否可以交易
房屋他項權證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主要原因如下:
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 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 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 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 法律保護。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
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 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 典權、 抵押權等)、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註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根據 擔保法,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註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 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 交易,不能辦理 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本證適用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物權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房屋登記辦法》。
相關知識:
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對房屋的處分權利:
分別爲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
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爲。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
抵押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抵押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抵押物。當合同到期時,抵押人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將抵押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
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爲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爲。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在拍賣到房產之後首先就得檢查是否房產之上還存在着各種類似於他項權的權利事項,如果還存在的話應該及時要求解除或者解封這些權利以免影響自己後期的使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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