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公司債權怎麼辦,要怎麼處理?
一、公司解散公司債權怎麼辦,要怎麼處理?
公司解散公司債權對於債權的處理情況爲:公司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債權應當按照法院派出的清算組進行盤點和清償,與剩餘債權進行匹配從而償還這部分債權。通常情況下,在某些公司因爲管理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的情況下,而且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用這種方式解決。
債權人在接到清算組通知後,應及時申報債權。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重申了上述規定,並規定通知方式爲書面通知,同時,還須在當地省級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如果清算組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人有什麼救濟途徑呢?由於清算組負有告知義務,該債權不應以已超過已知債權的申報期限爲由被排斥在清算範圍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也就是說,股東對未盡通知義務的債權負有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救濟的注意事項
如果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補充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爲公司清算程序終結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和第14條詳細解釋了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第十四條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補充申報債權的期限以公司清算程序終結爲準,而不是公司註銷之日。所謂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同時,補充申報的債權,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如果要以股東取得的剩餘財產清償的,則債權人須不存在重大過錯。
三、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或違規清算,債權人的救濟途徑需要注意的事項
1)公司解散後逾期不清算,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2)公司違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主張股東的賠償責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第一,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二,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或未經清算,註銷公司的。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第三,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四、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的相關內容
股東虛假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主張相關股東的清償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屬於代位履行責任。第二種情形是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又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在所抽逃資本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餘淨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在正常運作期間,應當合理的分配債權,以保證公司的正常工作執行,一切條款需要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在發生突發事件如工作破產等情況時能夠第一時間很好的對公司完成收尾工作,將公司的損失降低到最大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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