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產清算收費包括哪些費用?
一、破產費用的內容
破產費用包括: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爲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爲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爲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爲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爲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爲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三)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爲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一)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爲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二)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綜上所述,法院破產清算收費的費用包括破產清算的訴訟費、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及工作人員的報酬等費用。雖然看上去費用很多,但大家也不必擔心,因爲這些費用是成本性收費。如對破產清算收費有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他們將會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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