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一、南京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南京離婚需要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的有關規定
(1)定義
訴訟離婚,亦稱判決離婚,是指不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透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訴訟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準依職權進行判決。
(2)法定情形
a.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b.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e.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f.法院不判決離婚,雙方分居又滿1年的,再次起訴離婚。
(3)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a.現役軍人。爲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是指第1079條第三款前3項的行爲,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b.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爲避免出現更不利於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隨着《民法典》中有關婚姻方面的規定的施行,雙方根據協商的意見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適用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但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是不存在冷靜期1個月的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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