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一、公司清算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清算開始後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應當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注:公司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透過清算組收回。已作爲擔保物的財產,由債權人以擔保財產爲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二、公司清算後的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破產清算後按順序清償債務,不足以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一般而言,公司合法註銷了,承擔責任的主體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設立、註銷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公司原來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則要對沒有處理的債權要承擔責任。
《公司破產法》第三十七條: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按照規定,公司清算可以分爲三種,包括特別清算、特別清算以及破產清算。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未了事務。如上繳稅款、分配剩餘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後,才能註銷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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