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據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
2、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啓動。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 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啓動。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啓動時,透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透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 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二) 強制清算啓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的全部介紹了,由此可知公司想要進行破產清算必須要符合上述的兩個條件才行。一是經營上嚴重虧損,二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小編建議您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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