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沒有表決權嗎
一、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沒有表決權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但是,公司對出資未達比例的股東不得享有股東權的規定是合法的。股東表決權是一種重要的股東權利,是股東表達其意志的基本方式。我國的公司組織形式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我國公司法對這兩類公司股東表決權的保護力度不盡相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是一股一權,公司章程不得做除外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人身信任關係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章程作爲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是股東或發起人依據其自由意志擬定的,是多方意志統一的將誒過,公司章程可對法律准許或未加禁止的內容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可參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裏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爲了防止一些股東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爲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爲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爲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進入到了一個相對穩定的槓桿階段,在這種時候國家只能靈活的調整相關的法律制度,畢竟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只有本公司的各位股東是最清楚的。有些事關公司核心運營的事項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但是,對於股東的表決權,已經如約出資的股東是依法享有表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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