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投票權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什麼規定?
股東投票權是指股東對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重大事項或決定有權利召開股東會並投票表決是否同意該決定,在公司的管理經營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所以表決權是股東行使權力的重要手段。那麼公司法股東投票權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呢?
甲乙兩位股東以2:8的比例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運營期間,欲與另外公司合併,應由公司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而對於公司合併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方可。根據上述實際情況,該有限責任公司合併,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甲乙兩名股東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權。股東乙出資佔公司的80%,已經超過了三分之二,因此只要乙同意,公司即可與另外公司合併。
如果甲在反對無效的情況下,可要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甲未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那麼甲可以自股東會會議透過之日其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的投票權包括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力,也表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力,而且股東的表決權一般是根據股東們所佔有的股份的大小來決定的。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公司法股東投票權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什麼明確的規定做的簡單介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做更進一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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