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主要分爲三種:
1、股東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此時,公司債權人可以未出資或未全面出資的股東爲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如果因股東的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時,則該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此時,公司債權人可以該股東爲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同時,對於爲股東抽逃出資提供協助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可一併起訴上述人員,要求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人格不再獨立,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包括關聯交易等行爲,此時,公司獨立的人格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債權人可以該股東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的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中,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主要分爲三種,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每個企業都有屬於自己的債權債務關係,有時雙方當事人也會因爲這樣的問題產生糾紛,此時一定要注意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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