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爲包括什麼?
一、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爲包括什麼?
第一,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中的侵害主體是股東。即必須具備股東資格。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及審判實務,股東資格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認定: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或合法繼受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中被記載爲股東並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在公司登記機關被登記爲公司股東的、在公司成立後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的、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比例而享有資產收益和重大決策權利和選擇管理者權利等。
第二,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爲。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公司法》也確認股東諸多法定權利,股東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爲受到法律保護,但是,股東濫用權利則會受到法律制裁。《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也是《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該制度的確立,有利於規範股東行爲,促使股東依法、正當行使權利。
第三,行爲目的是爲了逃避債務。
第四,行爲結果是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損害後果,指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了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第五,損害後果與股東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股東權利濫用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在判斷因果關係時,司法實踐中要求只要股東存在權利濫用行爲且客觀上造成了權利人利益的損害,即應認定其濫用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過分要求有證據證明股東主觀上存在過錯。
二、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法律責任
股東以不正當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規避法律義務和逃避契約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此時應當否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追加股東爲債務人,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的濫用行爲具體可表現爲資本顯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過度控制和不正當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東爲自身利益主張、債權人明知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而仍然與公司交易、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等情形,則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債權人應透過其他途徑實現債權。
現如今,正因爲透過國家法律制度和公司內部的相關規定已經限制了股東的權利,所以股東侵害債權人的案例相對來說是比較少見的。而且,各位股東也要清楚的認識到,企業的債務原本就應該由企業來償還,如果自己故意去侵犯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追認該股東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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