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
公司經營糾紛1.72W
律師解析:提出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如下: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爲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爲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爲維護公司利益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爲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爲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爲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爲維護公司利益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爲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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