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股東代表訴訟嗎
一、隱名股東的股東代表訴訟嗎
隱名股東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爲顯名股東。
相對於以股東私益權爲目的的直接訴訟而言,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共益權而產生的間接訴訟,其目的是爲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制止損害公司的行力。但因爲股東行使的是本應由公司享有的訴權,爲了防止股東濫用該訴權謀取私剃,損害公司名譽桶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各國立法均對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加以限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存在損害事實。公司應當受到損害並存在客觀的損失。這種損害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操縱市場;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爲自己確定過高的薪酬;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搶奪本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等。
(2)必須用盡公司內部救濟。股東代表訴訟是針對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失效情形所作出的制度設計,因此只有在窮盡了公司內部一切可能的救濟手段後,公司利益仍然無法得到彌補時,股東才能夠啓動代表訴訟。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前,必須先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時,應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當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纔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需要說明的是,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可以不受權利用盡原則的限制。
(3)原告股東的資格須受到限制。《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限制採取了雙軌制。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沒有限制,只要是具備公司的股東資格都有權提起代表訴訟。而就股份有限公司,能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必須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而且上述股東必須在起訴時以及起訴期間持續持有該公司的股份。
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是爲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代表訴訟權惡意坼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匿名股東的股東代表訴訟是不能提起的,而對於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也必須是存在有損害的事實,並且公司也受到了一定的損害,同時也必須在公司內容全力的進行救濟,只要具備公司股東資格的都是可以提起代表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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