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和程序是怎樣的?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和程序
股東代表起訴的條件: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爲維護公司利益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他人。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二、股東代表訴訟特徵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股東爲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一般來說,直接訴訟的原告是最終受益者,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於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各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都設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它有別於直接訴訟的特徵之一。
三、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爲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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