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走辭職不了怎麼辦
一、公司不讓走辭職不了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試用期滿後在勞動者履行了30日的預告期後即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二、辭職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如果沒有特殊的規定,都是可以自由離職的
三、辭職不辦理手續怎麼辦
1、員工自動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需要將離職資訊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郵寄至員工住所,如無法送達到員工本人或無人簽收,可在報紙等公開平臺上公示此員工已離職的消息。
2、關於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爲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於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麼用人單位有爲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
3、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於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也需要按時發放薪資,正式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最好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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