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東未出資如何處理?
一、其他股東未出資如何處理?
其他股東未出資應當按期足額地繳納公司章程當中所規定認繳的出資額度。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若股東出資的,則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風險:
1、在經公司催後股東繳納出資後,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透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二、股東未繳納出資的情形有哪些?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出資不實的情況。
1、不完全履行。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交付(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
2、遲延出資。也稱逾期出資,它是指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延遲出資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逾期不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能會產生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後果。
3、出資不實。是指對非貨幣出資標的物評估不實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資的一種特殊形式。評估不實是指公司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評估價值明顯高於其實際價格。由於非貨幣出資在價值評估上缺乏明確性和嚴格的標準,因而成爲股東出資不實的常用手段。
在當代社會,公司股東出資是採取認繳制度的,並不是實繳制度,這就導致了有一些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此事對於其他股東來說是可以督促其要求將沒有出資到位的資金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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