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經理任免由誰來決定
一、《公司法》總經理任免由誰來決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二、《公司法》中總經理職責有哪些?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總經理的權利限制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對股東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使用的是列舉法定職權後,增加一兜底條款,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此處的其他職權與已列舉的法定職權是並存關係。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使用的是列舉後,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行文意味着公司章程規定的總經理的職權可以否定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此點差異,在實務中予以注意即可。
此外,《公司法》透過“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與“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項規定,爲總經理職權設定了相當大的蓄水池。總經理獲得股東會及董事會充分授權時,可以權傾朝野、放馬奔騰;總經理職權被刻意限制時,則需小心翼翼、步履蹣跚。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在董事長、董事會、總經理之間如何分配,股東在多大範圍內對總經理進行授權,這需要根據股東的需求、總經理對公司的作用等等衆多因素確定。
四、注意事項
對總經理放權、束權都被公司法所允許,兩個方向的操作本身無好壞優劣之分。但是,無論向哪個方向操作,股東都應當透過公司章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管理制度,細化、明確,避免授權不明,公司治理秩序混亂。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經理的任免都是有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來行駛的。總經理在任職期間有自己的工作職責,身爲公司的管理層,需要對公司的任何一項決策負責。但是,總經理的權限也是受限制和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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