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哪幾類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代理包括哪幾類?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爲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爲,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爲民事法律行爲的規定。
3、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爲而發生的代理,稱爲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二、越權代理是否具備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哪些情況下,委託代理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5、作爲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委託代理是最常見的。被代理人透過簽署一份授權委託書,將某些事項交給符合條件的代理人完成。在這個過程中,代理人要嚴格按照授權書內容辦事,不得越權,否則被代理人有權終止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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