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限合夥人退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合夥協議退夥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2、法定退夥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出現下列之一情形時當然退夥:
①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有限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處理
《合夥企業法》規定,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這是因爲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只進行投資,而不負責事務執行。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並不影響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他合夥人不能要求該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透過上述內容可知,有限合夥人退夥有按照合夥協議裏的條款協議退夥以及依據法律規定法定退夥二種情況,並不是說想退就能隨便退出的,而且有限合夥人退夥後還需要對退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當相應的責任,並不是說退夥了以前的債務就不繼續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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