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情況
一、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情況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根據有關條文的規定,有限合夥人的法定退夥情形:
(1)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作爲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當然也就同時喪失了合夥人資格,退出合夥企業。
(2)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現上述情形,即意味着該合夥人被註銷而喪失法律人格,相當於自然人合夥人死亡,自然也應當喪失合夥人資格。
(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三、有限合夥人退夥的條件與普通合夥人退夥的條件區別
1、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第79條)。這是因爲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喪失行爲能力對合夥事業沒有實質性影響。再者,有限合夥一般投資回報期很長,要求喪失行爲能力人者退夥,就不能取得合夥的收益,因而不夠公平、如果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喪失行爲能力爲退夥事由,從其約定。
2、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格(第80條)。這是因爲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的出資轉讓給有限合夥以外的人,對有限合夥事務沒有實質性影響。這樣處理既可減少因退夥而進行結算的麻煩,又能維護有限合夥財產的穩定。
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這與普通合夥人的退夥要求是不同的。根據《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退夥外,還可以被依法除名。而作爲有限合夥人,即使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就已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這種情況下其他合夥人也不可以因此要求其退夥。要注意的是,在其退夥之前合夥企業產生的債務,一般是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爲限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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