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產證的房子買賣合同有效嗎?
隨着房地產行業的崛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會選擇透過買賣房產進行獲利,而在買賣房屋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預料外的事情。因爲現在也有許多房屋是沒有房產證的,那麼在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時,經常會出現一些糾紛,也有人詢問無房產證的房子買賣合同有效嗎?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辦理法》劃定:沒有登記並且獲得相關權證的房屋一般是不能夠買賣交易的。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合統肯定無效嗎?房地產辦理法第條的劃定屬於辦理性子的劃定,現在的主流看法是,違背了該劃定並不一定導致條約無效。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全部權的證明,沒有房產 證即意味着沒有全部權,出賣沒有全部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舉動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見效,轉而成爲有權處分舉動。
《高人民法院關 於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法>多 少題目標表明(一)》第九條劃定:依照條約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劃定,執法、法例劃定條約應當辦理答應手續,大概辦理答應、登記等手續才見效,在一審法庭辯說閉幕前當事人仍未辦理答應手續的,大概仍未辦理答應、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約未見效;執法、法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爲一份無效合同了。
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纔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爲;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儘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於合同的無效屬於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沒有產權證就等於沒有權的不當風險都是從這一點出來的;在期房買賣中,更大的問題是——暫時誰都沒有權。由於這兩個特性,風險是無法完全消除的;說寬泛一點,任何交易都無法消除全部風險。這種情況下主要的風險是:一房二賣;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法交房、按時交房、質量瑕疵等。還有一些更大的風險就已經不屬於需要討論的範疇了。
但是必須要考慮到,期房買賣是中國的實踐現實(雖然已經在逐漸改變);大部分先例是成功的。因此買賣是可行的,要注意風險防範。從法律層面來說,沒有權和佔有,就無法透過物權的保障機制來防範;只能透過你和開放商之間的合同關係所構建的債權關係來尋求保障。因此,合同是關鍵。
首先我們要清楚的是,因爲沒有房產證,所以無法證明房屋的所屬權,所以買房人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沒有房屋的處分的權利,而且在無房產證房屋的交易時,也潛在着其他的風險,所以還是建議消費者買賣正規的房屋。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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