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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納稅細則有哪些?

房產稅2.62W

我門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需要納稅的,比如工資納稅、糧食納稅和房產納稅等。作爲納稅人,納稅是我們的義務,我們必須要盡到。如果不及時納稅,那麼就是逃稅,是違法我國法律的,是要受到相關懲罰的,所以,作爲一民良好市民,納稅無可避免。當然,不同的項目納稅標準不同,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爲大家介紹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細則有哪些。

城市房地產稅納稅細則有哪些?

(一)納稅人

1.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爲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

2.對於中方出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資,在城市房地產稅徵稅範圍內聯合建房的,爲便於徵管,暫對出資方在使用年限內比照房屋產權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徵收城市房地產稅。

3.對於中方以房產入股,外方以資金入股合辦企業的,如果該房屋的產權已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房地產稅。如果房屋產權尚未過戶到外商投資企業,但房產已作爲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入賬,則對外商投資企業視同產權所有人徵收城市房地產稅。

4.產權人不在當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二)計稅依據

納稅人的房產無論自用還是出租都以房產原值爲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納稅人無法向稅務機關提供應稅房產原始價值的房產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產,按照新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覈定辦法》進行覈定。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納稅人新建或購買的房產,應自建成驗收或購買的次月起徵收城市房地產稅。

2.對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的商品房,僅對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徵收城市房地產稅,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間,不徵收城市房地產稅。

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四)納稅申報期限

城市房地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爲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爲簡化徵管程序,在納稅人自願的原則下,對城市房地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覈定,地方稅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徵期中一次徵收其全年應納稅款。

(五)納稅申報地點

1.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覈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房產所在地納稅。

2. 外省市在本市的營業單位應納稅的房產,不論其獨立覈算單位的地點是否在本市範圍內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

(六)繳稅時間

繳稅時間:4月1日-4月15日,10月1日-10月15日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細則,詳細大家透過介紹也都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爲大家提供幫助。納稅既然作爲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我們就應該認真執行,只有盡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我們才能夠享受到該有的權利,義務與權利是向對應的。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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