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出租人單方解除權是否存在?
出租人單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呢?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單方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在其表達解約意思的函件中,均會指責對方當事人違約,其解除合同具有正當性。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爲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爲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爲好。
如果出租人需要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有一定的正當性理由。如果出租人沒有正當性理由需要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那麼需要根據合同中的相關賠償事宜對承租人進行相關賠償。如果合同中尚未表示雙方違約後的相關賠償事宜,那麼具體賠償只有雙方來進行商議,如果商議不下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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