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單方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單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呢?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
二、租賃合同中的六種出租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爲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爲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爲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從出租人角度看,租賃可以分爲經營租賃、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舉債經營融資租賃,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佔爲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爲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在簽訂了租賃合同後雙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去執行的,如果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爲也是會給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危害,受害方是可以透過合同的規定來索要違約責任的,如果對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後受害人也是可以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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