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租客不搬離如何強制驅離
一、租客不搬離如何強制驅離
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離的現象,房東應這樣做:
1、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並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
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並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
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那麼久表示房屋租賃合同即將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合同上租賃期限前3個月向房東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進行續約。
二、租客不交租金能報警嗎
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
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透過出租行爲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22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房東在遇到租客合同到期,但是不搬離的情況,可以先對租客進行告知勸離,並且要求繳清所有的費用。如果在規定告知的時間內,租客仍然沒有搬離,那麼房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租客的行李進行查封,並且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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