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書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效力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爲。
(二)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三)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五)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六)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轉租、出借、抵押、拆解、轉讓。
二、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一)單方解除的程序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透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巧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合同的效力問題需要當事人滿足一定的條件後纔可以處置,但是需要自己積極的協商處理,只要自己的問題複雜化,自己的事情解決不僅不會有着簡單的處理程序,對於自己時間上浪費,以及相關的費用的支出,會有不少的消極影響,自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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