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房屋轉租與承租權轉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關係構成不同。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爲,由承租人作爲轉租的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轉租合同;承租權轉讓則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即自己與出租人的本租合同解除,轉而由受讓承租權的第三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關係。
2、法律行爲有效的前提條件不同。轉租中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可以轉租的條款,二是出租人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書。而承租權轉讓通常不會在合同中先行約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東出具的同意書。
3、承租期限不同。轉租合同約定的租期最後時限,不得超過本租合同中約定的最後租期。而承租權轉讓後,第三人與大房東建立租賃關係時,可以不受已經終止的本租合同的約束,重新設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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