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與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需要擔責嗎?
不用擔責,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爲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爲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二、房屋轉租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轉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一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首先,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其次,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而且,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在出租人許可的情況下,房屋可以轉租給次承租人。當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如果涉及違約賠償,不能要求次承租人擔責。當然,如果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房租後,多餘的部分應當向承租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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