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以要回押金嗎?
根據雙筆簽訂的租賃合同履行
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而將房屋轉租,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完全形成兩個互相獨立的合同,即出租合同與轉租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聯繫,但是,由於出租人的出租房屋行爲與承租人的轉租房屋行爲處分的是同一標的物,因此,兩者之間難免互相影響。故本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訴訟地位。因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爲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應追加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爲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二、非法轉租發生以下法律效果: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承租人轉租爲嚴重的違約行爲,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義務。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係。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對轉租的法律規定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限制主義。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以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委於第三人。尤其不得將物轉租;一種是放任主義。如法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有轉租的權利,但租賃契約有禁止約定除外。根據合同法我國系採限制主義。
對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依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於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當然無效並未明確。審判實踐中,存在着大量因非法轉租引起的糾紛。解決此問題的分歧有助於實踐中對非法轉租的準確理解與運用。
三、非法轉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行爲必須經過出租房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行爲其性質顯然屬非法轉租,那麼轉租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第二種觀點: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權處分行爲屬效力待定行爲。非法轉租應當屬於無權處分,因爲,對於轉租而言,雖然承租人擅自轉讓的只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而非他人的財產,但承租人擅自將佔有、使用權轉讓他人,實際上是非法處分他人財產所有權權能的行爲。轉租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觀點:合同有效。非法轉租合同爲諾成性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所以轉租合同應屬有效合同。
首先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爲諾成性合同。轉租合同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其次轉租符合合同的功能,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並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收益,轉租行爲的發生並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最後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非法轉租合同本質上屬債權合同,債權合意成立的效力不應當受第三人約束,因此轉租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亦應爲有效合同。
注意,認定轉租合同爲有效合同必須有一個前提即次承租人善意無過失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是無權處分行爲。在無權處分條件下,對善意相對人給予特別保護,認定轉租合同爲有效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次承租人一般都是屬於承租人在租房期間而轉讓給另一方的人,對於此類人員租憑的關係是很難得到保障的,但只要有房東的同意,雙方在簽訂協議,那麼一般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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