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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必須符合怎樣的條件

出租房屋必須符合怎樣的條件

公民若有閒置的房屋,多數人都願意將房屋出資給他人。但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瞭解到,並不是公民隨便想要出租房屋都是可以的,在這方面也是有具體的條件規定。那到底出租房屋必須符合怎樣的條件?接下來,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出租房屋必須符合怎樣的條件

爲規範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爲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依據我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房屋要辦理什麼手續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檔案: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檔案、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檔案;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書。

公民要想出租房屋的,首先肯定是要擁有該房屋的全部產權,而要是屬於二房東轉租的話,則此時的法律風險就是比較大的。當然了,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是明確規定了一些情況下的房屋是不能進行出租的,各位一定要小心注意了。

標籤:出租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