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東簽了租房合同後,房東又和其他人籤合同怎麼辦?
在城市打拼,租房爲自己提供了基本住房保障。然而,找到一個適合的房子也是很不容易的,就算是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也總會有些讓人頭疼的意外情況,簽好合同後卻發現房東同時也和別的人簽了合同,這個時候我們究竟該不該,能不能搬進這個房子呢?房東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們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上看,出租人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後,又和別的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符合法律的。但是不同租戶履行合同的順序是不一樣的。
1.在於出租人簽訂合同之後首先佔有房屋的人即爲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所以,爲了避免出現麻煩,建議簽訂完合同後,儘早搬入住房。
2.如果幾個租戶誰都沒有佔有住房,那麼誰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誰就能優先獲得該住房的使用權,成爲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繼承人。
3.如果租戶們都沒有搬入住房或者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那麼誰能成爲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繼承人就只能依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先後順序了。
根據上述順序基本可以確定房屋的承租人,但如果透過該順序確定的承租人沒有得到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可以透過解除合約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民法典》中,有這樣一項規定,甲方如果遲延履行條約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導致簽訂的合同不能正常執行,乙方可以要求解約。所以當出租人和別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導致合同不能正常生效時,承租人能夠解除條約。
當然,承租人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首先,依據違約責任合同中的約定讓出租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違反約定,可讓出租人賠償因其的違約行爲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計算方法如下:
1.可以按照合同中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來確定賠償數目
2.如果沒有1中的計算方法,可以根據收據雙方確定賠償數目,
3.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院來進行判決。
爲了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要先確定合同中違約責任是否明確,然後才簽訂合同。這樣,在協商解決不了的時候,能向法院提供積極有效的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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