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強行解約怎麼辦?
一、買賣不破租賃強行解約怎麼辦?
買賣不破租賃強行解約可以透過訴訟或者是透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因此,購房者在簽約前可以要求業主提供租戶所簽署的《放棄優先購買聲明》。雖然,即使租戶的優先購買權未得到保障,也不會影響到業主與第三方購買者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的效應,但是爲了避免過戶時租戶不配合等麻煩,還是事先確認爲好。
二、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1、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爲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2、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爲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爲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之規定,該時間點爲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3、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爲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4、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指的就是已經存在着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因爲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但是並不會影響到之間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繼續可以履行租賃合同,如果強行解約的狀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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