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要提前告知出租人嗎?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想續租時需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決定是否提前告知出租人。若合同中無具體要求,則承租人不需要提前告知出租人,合同到期沒有主動提出續租,到期後合同會自動終止。若合同中有具體約定,則按約定辦理,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出租人若不想繼續出租房屋,也應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要預留給承租人合理的搬遷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條【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房合同到期後繼續租賃會自動續簽嗎?
我國法律並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到期不續簽但繼續租用,視爲不定期租賃,您在終止合同前必須有合理的通知對方的期限即可。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三、租房的續簽合同怎麼寫?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想要繼續租下去,可以和房東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時,不可以疏忽,也需要對合同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確認協商,一般在進行租房續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情況;
2、承包經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
3、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
4、合同到期後的優先承租權;
5、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
6、合同的解除權;
7、合同履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後,關於場地建築的歸屬問題等。
雖然是續簽合同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核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彼此的利益。
綜上所述,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合同約定,在不想續租時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選擇是否提前告知出租人,避免因未按約定時間提前通知出租人而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承租人合同到期未續簽仍繼續租賃時爲不定期租賃,原合同依舊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則需提前告知承租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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