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有成立就肯定有解除,而其解除的情形可以是法律規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協商確定的。那麼,在符合情況下當事人該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也就是說,房屋租賃合同該怎麼解除呢?下文會告訴您。
一、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爲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賃合同該怎麼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透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纔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爲。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爲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兩種方式,實踐中,出租人爲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當您準備租房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建議您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諮詢,以避免陷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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