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約定的期間是除斥期間;法定解除權沒有規定明確的除斥期間。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解除權消滅。解除權的行使往往是由於合同相對方當事人的根本性違約行爲、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或者違約行爲致使守約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原因所致,是否行使該權利,由解除權人自行決定。解除權消滅後,合同關係繼續有效。如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行爲仍處於持續狀態,未能得到補救恢復,守約方當事人只能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將《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一年”的期間規定爲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期間)。該期間就是合同撤銷權這種形成訴權行使的法定期間。在該期間內行使合同撤銷權,爲權利正當行使;超過該期間,或者期間屆滿,合同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可以約定多久?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爲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爲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爲除斥期間。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的解除,如果涉及到一方強行解除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的違約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在除斥期間內進行相關的訴訟處理活動,避免造成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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