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我們在進行租賃房屋的時候,一般是需要進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起到約束雙方的權利的作用。可是,如果我們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呢?會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呢?下面,讓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或承租人應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即可達成協議,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裁判。原租賃合同需要辦理特殊手續的,解除協議時也應當辦理相應的手續,如原合同經過公證或鑑證的,解除協議也應按規定到原公證機關或鑑證機關備案。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爲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如屬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合同不再生效,未執行的合同也不再執行,但是,違約的一方要對另外的一方賠償一定的違約金。不過,如果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進行執行的,則雙方都不必承擔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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