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假離婚證貸款買房的後果是什麼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做出離婚的意思表示。而爲騙取國家房貸優惠政策的“假離婚”通常屬於通謀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雙方爲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爲。
“假離婚”的實質是爲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透過製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
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
1.爲消除房產、財產等記錄,雙方假離婚時往往會協議將房產、錢財劃歸一方所有,而如果假離婚弄假成真,一方將會受到損失。
2.當事人往往在離婚後並未達到此舉的目的。“假離婚”多是鑽國家政策的空子,而國家的制度和政策都處在不斷變動與完善中,對此,當事人無法預料。
3.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後復婚,結婚前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擁有房產等財產的一方不同意變更登記或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將承擔很大損失。
4.如果“假離婚”一旦被銀行徵信系統識破,將會降低信用等級。
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透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本來國家制定出限制買房的政策就是爲了社會公衆的房產利益而自然不會允許那些爲了佔據資源以獲得私人利益的夫妻用假離婚的方式來規避政策的限制,而這樣做的後果會直接影響到夫妻後期的信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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