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買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假離婚,至夫妻雙方爲了某一目的假裝離婚然後達到目的復婚的行爲,雖然具有法律程序,卻欠缺離婚的必要條件。目前國家對買房的控管更加嚴格,許多人爲了買房想出假離婚的方法。這種做法鑽了法律的空子,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會有相應的損失。
一、假離婚買房的法律後果
廣州越秀法院程秀建法官爲網友解答“國五條”:打官司假離婚避20%賣房稅不靠譜。
近日樓市的國五條細則出臺,其中“出售房產徵稅按轉讓所得的20%”的規定飽受爭議。這幾天網上出現了很多“避稅”竅門,它們到底靠不靠譜?昨日,越秀區法院民三庭資深法官程秀建稱打官司、假離婚等招數不靠譜。
1.雙方打官司過戶?
法官:可能被判合同無效
“買方先把房款給賣方,賣方按房款打欠條給買方,以房產做抵押。然後買方以賣方欠款不還起訴到法院,賣方承認欠款,表示無力償還,願意以房產抵償,最後買方拿着法院判決書去房產中心過戶,不論是否限購,都可以過戶!”
程秀建:這樣做的風險對於買賣雙方來說都比較大。一旦法院經過審查認定雙方的借款行爲不真實或爲規避稅費,很可能會判決合同無效。那麼,買方已付的購房款就處於賣方控制之下。而且新《民事訴訟法》對惡意訴訟的強制措施規定比較嚴格。這樣的風險不值得冒。
2.離婚結婚玩兩遍?
法官:違反基本道德倫理
“第一步,上家離婚,準備出售的房產歸於上家男;第二步,下家離婚,房產歸於下家男(如果有房產的話);第三步,上家男攜房產和下家女結婚,房產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離婚,房產歸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復婚!”
程秀建:根據我國民法關於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要求,民事活動應基於維持公序、保持善良風俗的基礎之上進行。如果爲規避一項稅費而不惜離婚、再娶、再離、再婚,且不論這一行爲本身對於基本道德倫理的違反,任何一個環節的不正常銜接,影響的將是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如果有人堅持走這樣一條道路,我個人不想作更多評論。
3.離婚售房再復婚?
法官:當心有人假戲真做
“將打算賣出的房產歸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後夫妻離婚,擁有該套房產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還需滿5年才能避稅),賣掉後雙方復婚。”
程秀建:因交易房產而辦理離婚的案件確實很多,悲劇也很多。現實中也確有人藉機假戲真做,帶着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跟小三過起了悠閒的日子。所以應當首先考察一下自己夫妻感情是否經得住這麼折騰。
二、假離婚買房案例
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他們曾經辦理的很多實際案例中,有不少“假離婚”弄假成真,最終沒有複合,同時在“離婚”時約定把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財兩空”。因此,以“假離婚”來規避政策對夫妻中沒有房產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假戲真做,那麼無房產一方將很難得到補償,其應有的財產份額將很可能損失。而且即使雙方在離婚時簽訂補充協議,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約定,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效力,其權益也很難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內容:“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於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離婚,對那些感情確已破裂,難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種解脫。但隨着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流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們在思想意識形態上的變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賦予的離婚自由的權利,來規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義務,搞“假離婚”以達到非法目的現象,已屢見不鮮。2013年3月,被稱爲“國五條”的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及各地配套細則出臺。新的樓市政策對於平抑房價的效果還有待檢驗,可一個立竿見影似的連鎖反應是,婚姻登記處門外已經排起了長隊。
下面幾個案例便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假離婚的內幕。
案例一:張某與其夫姚某計劃外生有兩胎,爲逃避處罰,張某聽信姚某所謂假離婚而暗中保持夫妻關係就可以不受處罰的謊言,遂於1999年11月2日同姚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到法院離了婚。2000年1月5日,根據羣衆舉報,有關部門查清張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隨後她被單位開除公職。2001年姚某又與她人結婚,張某頓覺上當,便以原法院調解書事實不清爲由,申請撤銷該調解書。法院經審查後認爲,原調解書是在雙方自願、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遂駁回了張某的申請。
案例二:2000年初,遊某看到銷售稻種市場有利可圖,於是,他從外地購進了一批貨源做起稻種生意。馬某等20多戶農民向他購買“汕優70”稻種94.5公斤,稻苗在抽穗時露了餡,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假稻種。法院判決由遊某賠償馬某等人的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
爲逃避債務,遊某與其妻田某演起假離婚的“雙簧”戲,即家庭共有財產,包括新建的“小洋樓”、彩電、音響、冰箱、洗衣機等家電和子女全歸女方所有。他們還將該假離婚協議書交一份給民政部門存檔,致使馬某等得不到應有賠償款。判決書生效後,馬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執行法官調查,遊某與其妻乃是假離婚,於是依法追加田某爲該案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查封了遊某與田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案件得以順利執行。
案例三:席女士與丈夫結婚15年,原來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男方辭去公職,帶上兩個人所有的積蓄下海南闖蕩,掙來的錢全部寄回家來,經席女士之手存入銀行。隨着男方事業上的成功,存單上的數額慢慢由四位數變成了五位數、六位數。
次年春節男方回家來,說那邊生意上出了麻煩,需要一大筆錢。席女士說那好辦,你把家裏的存款拿去,先補上這個“窟窿”。可男方又說,萬一出了“血”還過不了關,說不定他還得“蹲局子”,連累了老婆孩子,讓他於心何忍?不如兩人先辦個假離婚,過了這一段風頭再復婚。
本文給出了幾個假離婚買房案例,例子生動地告訴我們,透過這種不誠信的手段進行房屋的購買是不可取的,更重要的是,許多夫妻弄假成真,最終家庭破裂得不償失。建議透過正常的渠道購房或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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