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書籤訂後如何處理購房定金?
房屋認購書籤訂後如何處理購房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本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定購、預訂等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對定金的處理有這樣幾種:
(1)當事人雙方依照認購書的約定,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雙方當事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預售或者銷售合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因此,購房者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納的定金,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抵作房價款。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雙方簽訂認購書的目的達到,認購書的效力終止。如雙方當事人因爲其他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銷售行爲不能達到時,也不得再用認購書的定金條款,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的定金是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買受人一方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出賣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3)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所以,在我們購買或者是準備購買房屋時,首先要明確我們需要交多少的定金,其次,在交定金之後,要在合同中說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賣家需要退還定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賣家可以不退還定金,這樣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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