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買房合同違約責任管轄權有哪些
涉及不動產的糾紛,包括物權糾紛、合同糾紛以及侵權糾紛等,都屬於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動產糾紛僅限於部分物權糾紛。物權是指人們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財產權的一種。我國將物權分爲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完整形態,包含了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權是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爲目的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債權到期能夠得到清償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糾紛是基於物權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它與債權糾紛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常見種類。
2、物通常分爲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因不動產物權確認、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發生的糾紛統稱爲不動產物權糾紛。實踐中,區分不動產物權糾紛與不動產債權糾紛會產生一些歧義,例如確認房屋抵押合同無效究竟屬於哪一類糾紛。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確定糾紛的性質和案由。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債權糾紛;對於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是物權糾紛。
3、基於專屬管轄屬於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透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範用範圍應當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4、幾類特殊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在實踐中,有些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的爭議除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還涉及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當地政府處理該類案件引起的羣體性糾紛。又如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建築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鑑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建築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案件審理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 房屋買賣合同的責任糾紛管轄權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與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管轄不同的其他情形。所以說,在進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注意相關細節,以免發生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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