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二、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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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如何賠償損失
違約行爲發生後,透過根據以下順序依次進行計算損失:一、有約定賠償範圍及計算方法的,優先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方法。二、沒有約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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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同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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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賠償相關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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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兩倍作爲違約金。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滯納金。3、由於甲方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