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由法院確認嗎?
可以,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來說,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一個解決方式,無非就是透過調解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於調解不成的,一般來說都需要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訴訟的話需要明確管轄的一個法院。
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權。
1、當事人可以透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在沒有透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應爲房屋所在地。
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房屋糾紛證據有哪些
第一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材料;
第二是,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
第三是,辦理房屋過戶的所有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相關證明
第四是,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
第五是,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專屬管轄屬於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透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範用範圍應當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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