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交房條件是什麼
一、商品房的交房條件是什麼
期房的交付,最好約定一個雙方認可的交付標準。目前國家發佈的合同範本中僅規定了以下四個標準: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條件是第1種,那麼以開發商是否取得其當地建設管理機構發出的《竣工驗收備案證》爲標準。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條件是第2種、第3種或第4種,則都以開發商是否取得當地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發出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或項目交付使用許可證書》爲標準。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取得了備案證或相應的證書,就具備了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否則,視爲不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
作爲開發商,已經取得了政府部門的批准檔案,當然認爲符合交付條件;但對客戶來講,自己的房子存在問題,按道理肯定不算交房;開發商什麼時候令房子符合條件,什麼時候算交房,修繕期間開發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特別是對精裝修的房產,存在問題的概率更大,但是現在的合同文字中卻無法解決。因此,無論對開發商還是客戶來講,透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好本套房產的交付條件及承擔責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商品房交付日期如何確定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後,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裏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於買受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
並不是說商品房修建好了之後,那麼開發商就可以向購房者交房,此時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至於商品房的交房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要是開發商不滿足規定條件進而交房的話,那麼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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