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使用費是多少?
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如開發商存在以下行爲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房屋買賣合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房屋買賣合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購房人亦可請求解除合同。儘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上述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述解約權均存在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更多的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
9、房地產開發商違約的情況,購房人的索賠權要由購房人先提出,如果房地產商對購房人的索賠存有疑義、不肯賠償,購房人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則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10、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針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首先雙方在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就需要進行相關的約定針對於雙方之間如果有違約情況產生,如何進行處理。如果雙方針對於賠償措施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由法院來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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