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債務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履行債務;
2、延遲履行,債務人可以履行但在履行期屆滿時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3、不完全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目的;
4、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二、房屋合同的糾紛類型
(一)因房屋逾期交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也時常發生,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查清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責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查清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時間;第三要查清合同約定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
(二)因面積誤差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有超出約定面積和不足約定面積兩種情形,此類糾紛的處理也有兩種方式:
1、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沒有特別約定,這類糾紛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2、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有約定,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處理。實踐中往往雙方約定:面積誤差處理爲合同單價不變,總房款按測繪部門實際測繪的面積具實結算,多退少補。
3、因房屋的層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實踐中不是很多,主要反映在合同約定和實測誤差方面,但國家示範合同文字,對層高違約責任缺乏明確的約定。
4、因房屋的開間及進深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大多發生在門面房買賣合同中,因門面房單價較高,開發商爲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採用減小開間加大進深的方式增大房屋的面積和價值。爲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應在房屋平面圖中明確約定房屋的開間及進深的尺寸。
5、因房屋的移位問題發生的糾紛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情形通常有協議解除、根本違約、遲延履行等。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等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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