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能否漲租金?
一、買賣不破租賃能否漲租金?
不可以,我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也就是說在租賃期限內,原房主將租的房子出售後,新房主理應繼承遵守承租人與原房主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不能單方提高租金。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出現,突破了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對合同內容的繼受義務。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勢必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法律效果因當事人在法律關係中地位不同而區別。
出租人與受讓人除發生標的物所有權人地位的改變,受讓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雖不終止,但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在原租賃合同上發生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新房東如果堅持漲租,該如何維權?
租戶與房東如果協商不成,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若無約定,可直接起訴。
(1) 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若事先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爲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或者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根本沒有約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在租賃期限內,新房東若想要提高租金,必須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租賃期限屆滿後,新房東有權提高租金要求,承租人不同意的,只能搬走。
不動產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後,不動產的原所有權人,即原出租人是無權再收取承租人的租金的,因爲此時其不再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但是如果是不動產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繳清租金的,其應當將屬於新出租人的租金支付給新出租人,或者是直接在買賣價款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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