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數賣的商品房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房數賣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據下列幾種情況來分別判定: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爲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爲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透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係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後,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
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後,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爲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後,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
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由於商品房屬於不動產,而針對同一商品房的多份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則就應該認定是有效的。此時只有辦理了商品房的登記過戶之後,購房者才能確定所有權。而在此之前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並不屬於無權代理。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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