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子續期是續多少年?
一、住宅房子續期是續多少年?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房子自動續期可續多少年這點並不固定。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以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房地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2年
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
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爲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地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子購買了之後也是有使用期限,一般在合同屆滿前的一年就要進行續簽,但對於可以續期多久這個是沒有固定的年限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雖說房子的土地有使用的期限,但對於土地上面的建築物是屬於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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