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一、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辦法
1、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徵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2、因徵收住宅房屋需要臨時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8元計算。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3、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並交鑰匙之日起按月計算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止,過渡期限,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標準雙倍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5、市城區範圍內的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低於100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100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
1、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啓動房屋徵收程序,並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徵收範圍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檔案;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檔案。
2、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暫停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變更用途等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4、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5、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菏澤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已出臺了具體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該徵收行爲,被徵收戶可根據我們的介紹簡要了解一下徵收的程序以及補償的相關費用,不盡之處可檢視相關的政府檔案或可再行進行諮詢,“本站”將爲您進行關於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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